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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残疾军人康复 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8-04-18  浏览次数:4293 

民政部关于印发《残疾军人康复 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现将《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
 
民政部
2013年1月16日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规范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保障残疾军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和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残疾军人是指退出现役由民政部门负责抚恤的残疾军人。

       三、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应当以实用、安全、科学为原则。

       四、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范围包括假肢、矫形器、移动辅助器具、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信息交流辅助器具、其它辅助器具等。

       五、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所需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列支。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适当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开展社会捐赠和慈善公益等活动,拓展筹资渠道。

       六、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维护、康复训练的资金使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

       七、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负责。省级民政部门应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服务周到的原则,择优选定具有良好配置经验的康复辅助器具生产、配制厂商作为本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同时,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详细的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条件、配置标准、配置流程以及费用报销、结算等规定并进行公告。

       八、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应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根据《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见附件)指引的类别、名称、主要技术要求、适用范围、使用年限等要求为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提供配置服务,并接受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服务质量考核。

       九、残疾军人需要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的,应由本人(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由其直系亲属)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申请表》,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确认后,方可到定点配置机构按规定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残疾军人行动不便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由定点配置机构提供上门服务。

       十、残疾军人按规定在定点配置机构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时,配置机构必须尊重残疾军人的知情权,履行书面告知义务,明确告知残疾军人配制与使用康复辅助器具的注意事项和费用限额,残疾军人要求配置超出《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外的康复辅助器具的,应明确告知超限部分及自付费用,在征得残疾军人同意后方可配置。

       十一、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当天不能返回的,其交通(指乘坐汽车、火车)、食宿费用,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十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十三、伤残民兵民工需要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要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十四、省级民政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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