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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实施《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和《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8-05-02 浏览次数:254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部
民函〔2006〕201号
民政部关于贯彻实施《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和《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假肢、矫形器作为直接用于残疾人的辅助器具,其产品质量和功能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残疾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为了加强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规范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行为,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民政部制定了《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29号)和《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民政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为贯彻实施两个办法;加强管理,依法行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执法宣传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务院采取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后,还需要制定该项行政许可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两个办法就是按照这个精神制定的。严格贯彻实施两个办法,标志着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这不仅为假肢、矫形器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了法制环境,也为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奠定了基础。各地要认真做好《决定》和两个办法的执法宣传工作,对执法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合理安排,完善执法程序,健全各项制度,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向民政部反映。
二、明确各项基础性工作
(一)确定实施许可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的范围。按照《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三条的规定,组装属于《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产品专用件,并且由本企业直接为残疾人或者患者装配使用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前,需要进行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只组装或者只销售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产品专用件而没有为残疾人或者患者装配使用业务的企业,不属于《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适用的范围。2006年度的《目录》见附件1,以后将根据市场及残疾人的需求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每隔1-3年公布一次。
(二)确保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执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开办既有假肢又有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业务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假肢、矫形器两类产品的生产装配设备,聘用的具有制作师执业资格技术人员应当同时具有假肢和矫形器两项技能的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同时有一名以上的假肢制作师和一名以上的矫形器制作师。
(三)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性制度。申请、受理的程序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补正;申请材料中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当场更正;对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告知不予受理。
(四)完善实施行政许可的表格文书制度。表格文书的基本格式随本见附件2和附件3,请各地结合具体情况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
三、假肢、矫形器装配工培训考试和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注册登记的具体要求
(一)劳动保障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假肢师等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8号)公布了假肢装配工、矫形器装配工的职业标准。民政部培训中心将于今年下半年组织培训、发证。
(二)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将于今年下半年进行。
(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注册登记的时间由中国假肢矫形器协会另行通知。届时,申请制作师初始注册登记人员应向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提交《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第六条所列各项材料及证明,由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委托中国假肢矫形器协会予以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民政部登记注册。中国假肢矫形器协会将对注册情况进行汇总并在网上公布(http://www.cpoa.org.cn)。各地应当对已注册登记的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实施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