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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辅具赔偿鉴定程序

更新时间:2018-04-24  浏览次数:2967 

一、本鉴定中心接受鉴定委托,委托人应当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二、委托人应当向本鉴定中心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本鉴定中心收到委托,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将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会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本鉴定中心拒绝受理:

  1、委托事项超出本鉴定中心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技术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五、本鉴定中心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将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鉴定委托协议书》,接收鉴定材料,并填写《鉴定材料流转表》。

六、鉴定人进行技术鉴定,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1、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2、技术鉴定主管部门、技术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本鉴定中心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七、本鉴定中心在与委托人签订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八、本鉴定中心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终止鉴定:

  1、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4、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5、委托人不履行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6、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7、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8、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9、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九、本鉴定中心和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向委托人出具鉴定文书。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文书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所存档。

十、本鉴定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鉴定文书。

十一、委托人对本鉴定中心的鉴定过程或者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

十二、本鉴定中心依据国家规定,收取鉴定费用。

十三、本鉴定程序依据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假肢费用赔偿鉴定》(GB/T24432-2009)、国家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制定,具体细则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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